(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刘建军。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