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永强诉杨子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强,杨子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石永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杨子锋,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强诉被告杨子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石永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振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石永强负担。审 判 长 仁 钦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孟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敖 特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