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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许XX诉许XX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许XX,男,195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化工社区*组。被告许XX,男,63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许XX,男,61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许XX,女,60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滨湖小区*单元***室。被告许XX,男,55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许XX。女,54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许XX,男,52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许XX与被告许XX、许XX、许XX、许XX、许XX、许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许XX、许XX、许XX、许XX、许XX、许XX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许XX、许XX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故无法向被告许XX、许XX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许XX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