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567号原告:齐某某,住敦化市。被告:殷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