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567号原告:齐某某,住敦化市。被告:殷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