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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跃与被执行人朱新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跃,朱新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跃,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朱新湖,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文跃与被执行人朱新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对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