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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郭汶钊、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汶钊,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郭汶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李广,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汶钊与被执行人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汶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广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广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汶钊,申请执行人郭汶钊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同时也没有被执行人李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广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汶钊在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汶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