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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长光与伍英、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光,伍英,张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107号原告向长光,男,土家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舒春,女,苗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伍英,女,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居民。被告张剑波,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居民。原告向长光与被告伍英、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以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向明华、谌贻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英、张剑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长光诉称:被告伍英与被告张剑波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5日,被告伍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2分。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被告一直逃避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交被告伍英的借条1张及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伍英借原告30000元,借款月利率2%。被告伍英、张剑波系夫妻关系,被告伍英所借原告的借款系被告伍英、张剑波的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伍英、张剑波均未答辩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资料均在举证期间提交,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应当予以认定。经原告举证、本院认证、结合本案的庭审记录,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伍英、张剑波于199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5日,被告伍英向原告向长光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向原告向长光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被告伍英借款之后没有还款付息,酿成纠纷。截止2015年12月8日,被告伍英拖欠原告向长光本息40000元,原告向长光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伍英向原告向长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向长光支付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争议的借款发生在被告伍英与被告张剑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伍英、张剑波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英、张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向长光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伍英、张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向长光借款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伍英、张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以德人民陪审员  向明华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