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健彬与叶家锦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健彬,叶家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叶健彬,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叶家锦,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家锦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和代交案件费用275元给申请执行人叶健彬,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