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0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044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蕙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庆芬、李彩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华,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