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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伍春珍等与黄斗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春珍,梁志君,黄斗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伍春珍,女,生于195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梁志君,女,生于1989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汶水镇。被执行人:黄斗训,男,生于195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伍春珍、梁志君申请执行黄斗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但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并放弃未执行标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