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31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曲家镇曲家村民委*组***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董某与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现正在评估、拍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