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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永辉、尹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永辉,尹苏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42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严学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邵永辉,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尹苏萍,女,成年人,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永辉、尹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自行交清本案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玲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