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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白晓玉与吴方振、李静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玉,吴方振,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5)德城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白晓玉被执行人:吴方振被执行人:李静静上列当事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方振、李静静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鲁班御景园3号楼4单元502号的房屋及储藏室进行了拍卖处理,并将拍卖款47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晓玉,余款申请执行人白晓玉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1425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