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47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被告蹇某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由于自身原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