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汉议、何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议,何以波,黄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黄汉议,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何以波,男,1962年8月9日出生,壮族,地址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黄秋梅,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壮族,地址广西柳江县,黄汉议与何以波、黄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汉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待计);支付律师费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2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汉议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