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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登静申请罗丛伟、陈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524执211号罗丛伟、陈祖慧: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陈登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登静款567500元和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475元,申请执行费807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