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登静申请罗丛伟、陈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524执211号罗丛伟、陈祖慧: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陈登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登静款567500元和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475元,申请执行费807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