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建华与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华,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骄,倪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朱乐清市。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淡溪镇山地经济产业化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许戒骄。被执行人许戒骄,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宗兴,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立案申请执行人薛建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骄、倪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骄、倪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1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倪宗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戒骄、倪宗兴一直不在家中,难以寻找,被执行人倪宗兴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木材巷7幢2×号的一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另案查封),因抵押另案已在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其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街头村的一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另案查封),因抵押另案已在处置,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兴德电子有限公司、许戒骄、倪宗兴尚欠申请执行人薛建华执行款517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