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福朝与陈庭玉、江苏协和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朝,陈庭玉,江苏协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575号原告王福朝。委托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庭玉。被告江苏协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公寓2-201。法定代表人徐永海,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鈜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朝与被告陈庭玉、江苏协和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福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