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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彭书店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书店,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40号原告彭书店,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1单元6-4、6-5。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店诉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书店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书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书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书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艳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