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凤英与王美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英,王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于凤英,女,1948年10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王美蓉,女,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万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美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美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170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美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蓉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2236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