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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1号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毅,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树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郭鹏程,山城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山城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