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财保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代表人:吴国元,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继萍,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传德,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段玉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下称苏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玉辉向其借款1000万元到期未还,而被申请人苏铁公司将所属“苏铁12”轮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建省宁德港的南京籍“苏铁12”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苏铁公司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资金担保。申请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保函及现金4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南京籍“苏铁12”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可靠担保;四、“苏铁12”轮扣押期间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看管、船舶安全并垫付看管费。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俊强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珠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