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文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文,无业。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柯苇、被告人杨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杨文文伙同他人以撬门方式进入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一社区上新庙58号的出租房,窃得被害人吴某的一台惠普442ls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00元)。同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文文来到本市上城区海潮路62号2单元,用砸锁后电源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童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杭光牌小龟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819元)。得手后被守候在附近的反扒队员抓获。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童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童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甲、王某、杜某乙的证言、查某、被窃电动车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现场地理位置图、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入户或其他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文文退赔被害人吴某的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雅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