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边志辉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志辉,迪思捷(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516号申请执行人边志辉,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迪思捷(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3487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新区7号。法定代表人董新华,总经理。边志辉与迪思捷(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9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边志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迪思捷公司给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53680.46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迪思捷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迪思捷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迪思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边志辉申请执行的案款53680.46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边志辉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迪思捷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90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边志辉发现被执行人迪思捷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