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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管兆才与郑信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兆才,郑信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管兆才,居民。被执行人郑信洪,居民。申请执行人管兆才与被执行人郑信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金14228.39元,负担诉讼费、鉴定费1582.25元,由被执行人郑信洪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2800元,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余款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郑信洪负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笛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