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孝延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连民,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2720.5元,由原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