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施展、烈嘎等与大烈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展,烈嘎,大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展,农民,系被害人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烈嘎,农民,系被害人母亲。原审被告人大烈,农民。因本案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大烈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展、烈嘎、展说、战培、展的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展、烈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大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大烈酒后来到图主家中,与图主的前夫展某相遇,二人因与图主的感情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先后行至曼玛村委会方向100米处的路边进行扭打。在此过程中,大烈用木棍及拳头多次打击被害人展某头部致展某倒地死亡。大烈担心被他人发现,随即将木棍和展某所穿拖鞋丢弃,并将展某的尸体拖至路边下方遮盖藏匿后逃离现场。后大烈将其作案时所穿衣物换下丢弃。同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大烈在本村村干部的追问下供认了杀害展某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村干部找到展某的尸体。大烈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将其抓获归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大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大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展、烈嘎物质损失人民币2718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展说、战培、展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展、烈嘎提出上诉,认为原判民事判决数额过低,请求二审判令大烈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27184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大烈酒后来到图主家中,与图主的前夫展某相遇,二人因与图主的感情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先后行至曼玛村委会方向100米处的路边进行扭打,其间,大烈用一根木棍及拳头多次打击被害人展某头部致展某倒地死亡。担心被他人发现,大烈将木棍和展某所穿拖鞋丢弃,把展某的尸体拖至路沿下方,用竹叶和石棉瓦遮盖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大烈在村干部罗某甲等人的追问下供认了杀害展某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村干部找到展某的尸体。大烈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证人图爬的报案记录及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DNA检验报告、证人图主、康某、布某、罗某甲、罗某乙、四谷、战爬、切出的证言在卷证实。被告人大烈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大烈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大烈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根据大烈的实际赔偿能力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标准,所处赔偿数额适当。附带民事上诉人关于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大烈犯罪后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大烈的量刑恰当。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大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丁万虎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代理审判员 汤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