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国建与被执行人魏艳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建,魏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执行人魏艳丽,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谢国建与魏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6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艳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谢国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国建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63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