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其常与哈尔滨百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常,哈尔滨百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其常,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哈尔滨百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其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百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20日裁定案件中止执行,中止满两年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3)红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李其常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衣晓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