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53号原告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王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前说明正当理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