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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53号原告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王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前说明正当理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