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爽与潘本祥、黄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潘本祥,黄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181号原告:刘爽,住香河县。被告:潘本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黄明英,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邳万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