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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爽与潘本祥、黄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潘本祥,黄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181号原告:刘爽,住香河县。被告:潘本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黄明英,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邳万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