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9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长沙市雨花区(以上身份情况属自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唐某系吸毒人员,住在东莞市塘厦镇蒲心湖汽车站员工宿舍207房,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唐某在该207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另案处理)、古巴(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份,唐某结交女朋友之后,租住该镇蛟乙塘社区商业大道北111号悦新住宿310房,10月上旬的一天,唐某又在该310房内容留尹某吸食冰毒。2015年11月5日晚上,唐某去该镇振兴围社区东兴大道南125号宏兴住宿租用临时房301房,后在该301房内再次容留尹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尹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系吸毒人员,住在东莞市塘厦镇蒲心湖汽车站员工宿舍207房,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唐某在该207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另案处理)、古巴(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份,唐某租住该镇蛟乙塘社区商业大道北111号悦新住宿310房,10月上旬的一天,唐某又在该310房内容留尹某吸食冰毒。2015年11月5日晚上,唐某去该镇振兴围社区东兴大道南125号宏兴住宿租用临时房301房,后在该301房内再次容留尹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来访人员登记表,审讯录像,证人尹某、江某、赵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志聪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