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苗万奎与被告姬圈及第三人姬润堂、姬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万奎,姬圈,姬润堂,姬彦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6号原告苗万奎。被告姬圈。第三人姬润堂。第三人姬彦军(又名姬艳军)。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万奎与被告姬圈及第三人姬润堂、姬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苗万奎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万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万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