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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苗万奎与被告姬圈及第三人姬润堂、姬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万奎,姬圈,姬润堂,姬彦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6号原告苗万奎。被告姬圈。第三人姬润堂。第三人姬彦军(又名姬艳军)。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万奎与被告姬圈及第三人姬润堂、姬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苗万奎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万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万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