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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渐强与被执行人付树林、李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渐强,伏树林,李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韦渐强,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专科文化,教师,师宗县人,住XXX。被执行人伏树林,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陆良县人,住XXX。被执行人李树荣,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陆良县人,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渐强与被执行人伏树林、李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3000元,余下案款2200元,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伏树林、李树荣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钱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祖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