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程文中与刘培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中,刘培乾,刘春梅,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程文中,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培乾,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春梅,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程文中与刘培乾、刘春梅、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培乾对第三人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00余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培乾对第三人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