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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某某,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局,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228行初4号申请人凤某某,女,1982年8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县,委托代理人卢培庭,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局,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街4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09567--3,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局长。第三人黄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县,原告凤某某诉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局为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凤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某某撤回对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局、第三人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某某负担。审判长  梁绍鸿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判员李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