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16号原告沈某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肖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肖某的身份信息不明,且无法得到确认,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兴海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