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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16号原告沈某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肖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肖某的身份信息不明,且无法得到确认,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兴海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