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0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吴喜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110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喜龙,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吴喜龙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喜龙死刑并处罚金8000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下达了对吴喜龙死刑复核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喜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财产刑部分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1月27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8000元,赃款38900元依法没收。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依法没收38900元赃款已执行完结,罚金8000元部分,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