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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张粉,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二村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六组。被执行人徐航,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二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航给付其案件款204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徐航已将全部案件款20487元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粉,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