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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纪小伟诉被告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小伟,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4号原告纪小伟,女,197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杰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小伟诉被告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