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浦江县琪雨灯头厂、陈小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县琪雨灯头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催00001号申请人:浦江县琪雨灯头厂,住所地:浦江县檀溪镇平湖村***号。负责人:陈小平,该厂厂长。申请人浦江县琪雨灯头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345929,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8日,出票人为金华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626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浦江县琪雨灯头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费100元,由申请人浦江县琪雨灯头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