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平诉被告张家口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平,张家口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367号之一原告李继平。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平诉被告张家口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0元,减半收取130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继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