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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与洛阳市双清石化有限公司、洛阳兴光机械辅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洛阳市双清石化有限公司,洛阳兴光机械辅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866号原告: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加油站对面。经营者:刘公平,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强,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洛阳市双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邙山镇中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洛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该公司员工,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兴光机械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天津路南段八一桥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孙庆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洛阳市双清石化有限公司、洛阳兴光机械辅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0元,由原告孟津县朝阳镇迅达物资供应站全部负担。审判员 ��志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