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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翁厚良与高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厚良,高仁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翁厚良,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仁福,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厚良诉被告高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厚良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表示,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故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才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霞人民陪审员  林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