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翁厚良与高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厚良,高仁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翁厚良,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仁福,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厚良诉被告高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厚良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表示,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故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才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霞人民陪审员 林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