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662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