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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662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