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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七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5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