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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葛亮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6703-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戚建国。被执行人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812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神库。法定代表人葛亮。被执行人葛亮,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葛亮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葛亮银行存款429667.8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