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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郝忠刚与周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忠刚,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郝忠刚,农民。被执行人周志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忠刚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志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栖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