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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胡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90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