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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丁亮与章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章金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44号原告:丁亮。被告: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诉被告章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