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丁亮与章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章金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44号原告:丁亮。被告: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诉被告章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